江南产业集中区单独供地工业项目招商暂行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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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促进集约节约用地、产业集聚发展, 加快打造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、现代化生态产业滨江新城,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, 特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
一、项目准入

1、入驻的内外资项目应符合国家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》(2015年)和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(2015年修订)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条款, 符合安徽省、池州市产业政策以及集中区产业规划。

2、入驻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保和节能减排要求, 属于能耗低、无污染或轻污染项目。

3、入驻项目必须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对项目投资强度、税收贡献率的基本要求, 单个项目供地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亩。

二、土地出让

4、土地按净地出让, 达到“七通一平”条件。“七通”即通路、通电、通电讯、通自来水、通雨水管、通污水管、通天然气;“一平” 即项目用地平整满足规划部门确定的竖向标准要求。

5、项目用地严格依照集中区土地定级及标准地价挂牌出让,宗地挂牌前竞买单位需全额缴纳土地出让保证金。

三、规划建设

6、规划条件。建设综合容积率应不小于1.0, 配套用房占地≤6%, 配套用房建设面积≤总建筑面积的30%。具体以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。

7、建设要求。项目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,方可从事桩基、围墙、施工用房等工程建设活动。项目自土地摘牌之日起30个月内必须建成投产。

四、支持政策

8、凡属于集中区鼓励重点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内的工业项目,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下的,建成投产后管委会按项目实际建成计容面积75元/平方米给予建设奖励;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,按项目实际建成计容面积150元/平方米给予建设奖励,并对项目所需配备的货梯、行车、变压器、消防喷淋和无尘室,按集中区规定标准(江南管发〔2015〕2号)减半给予补贴。

9、凡由世界500强企业、国内500强企业、中央企业、省属企业、上市公司(主板、中小企业板、创业板)直接投资的工业项目,建成投产后集中区按项目实际建成计容面积150元/平方米给予建设奖励,对项目所需配备的货梯、行车、变压器、消防喷淋和无尘室,按集中区规定标准(江南管发〔2015〕2号)全额给予补贴。

五、其他

10、单独供地项目自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,须向管委会交纳2万元/亩的项目保证金(项目保证金可转为土地竞买保证金或出让金,不计息)。

11、本暂行办法由产业发展部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12、本暂行办法出台前签约落户的工业项目仍按原投资协议执行。 


2017年7月4日 14:25